富平县人民法院 因“分手费”情侣反目 多元调解化干戈

渭南日报 2022-01-18 00:55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 朱成庆)情侣分手后“分手费”该不该要,怎样处理才能最有效化解双方矛盾纠纷?近日,富平法院刘集法庭就处理了这样一起因“分手费”引起的纠纷,最终在刘集法庭承办法官的悉心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

原告张某与被告胡某在一起生活了近10年,双方一直没有领取结婚证,近年来因感情问题几乎反目成仇,最终闹翻,于是在中间人见证下,双方达成“分手协议”,由胡某补偿张某8万余元。协议后张某向胡某索要该款被拒绝,多次因为这件事情吵闹的不可开交,村委会、派出所等调解过不止一次,均没有成功。张某现依据该协议诉至本院,要求胡某给付自己协议上的8万余元。

刘集法庭收到这个案件后,立即将双方分别传唤到法庭,双方情绪激动,张某坚决要求胡某给付自己该笔费用,认为胡某欺骗了自己的感情,胡某认为张某无端猜疑自己并殴打自己是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原因,并且认为该协议无效,坚决不同意给付该笔费用。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于是承办法官立即联系辖区特邀调解员一同深入双方居住地对双方关系进行入户调查走访,得知双方为组合家庭,各自有子女,起初关系不错,张某曾经为胡某付出很多劳动及钱物,后来因感情问题矛盾激化,在双方亲友的见证下立下了“分手协议”,由胡某补偿张某8万余元。了解到双方矛盾的根源后,承办法官立即和辖区特邀调解员一起,分别和原被告进行谈话,从情理法的不同角度对双方作了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并就分手费是否有效进行了详细讲解,承办法官告诉胡某,一般而言,双方分手后一方索要“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失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但本案中,该协议上给付的款项是基于共同生活中一方对另一方的钱物付出而来,一方分手时自愿补偿对方,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是有效的协议,经过一番释法明理,胡某也表示愿意协商解决。

看到双方均有了和解的愿望,承办法官抓紧时机,立即联系双方作进一步调解,最终双方就分手费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由胡某适当补偿张某,鉴于胡某家庭负担较重,张某同意分期给付。该案在承办法官反复多次的耐心调解下,最终得以圆满解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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