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搭乘出事故 如何分配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29日,被告黄某某驾驶半挂车由北向南行至于富平县曹村镇环城西路与梅峪路交叉口处时与被告陈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由东向西行驶时相撞,原告李某某系被告陈某某两轮电动车乘坐人,该起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住院。后经富平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被告黄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均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李某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被告黄某某、陈某某、半挂车实际车主王某及保险公司均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是原告李某某无偿搭乘被告陈某某的两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陈某某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陈某某辩称自己是出于好心,同路碰见原告,且在征得原告同意后,用自己的电动车载着原告,属于善意搭乘,应该减免自己的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
本案原告要求半挂车车主与被告陈某某均向自己承担50%的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无偿搭乘被告陈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并非被告陈某某有意加害,也不存在重大过失情形,所驾驶的车辆系非营运车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情形,应当减轻被告陈某某的赔偿责任,同时结合事故的发生、事故责任书的认定,故法院裁判被告保险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被告陈某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原告李某某自己承担10%的责任。该判决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分析点评】
被告陈某某让原告李某某无偿搭乘自己的车辆,属于好意施惠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无偿搭乘形式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该无偿搭乘行为在驾驶人与搭乘人之间不存在客运合同,搭乘人只能依据损害赔偿寻求权利救济,因为无偿搭乘在民事法上是一种情谊行为,其不以产生受法律拘束的意思表示为目的,故其基本上可以排除合同法上的给付义务及违约责任,只要驾驶人没有故意或者明显的重大过失,就可以适当减轻提供搭乘者的赔偿责任。
就本案而言,被告陈某某让原告李某某无偿搭乘自己的车辆,属于好意施惠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无偿搭乘形式要件。陈某某在驾驶过程中没有故意或者明显的重大过失,在本案中应当减轻被告陈某某的赔偿责任。 (富平县人民法院辛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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