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人民法院一判决书获全省法院优秀裁判文书

渭南日报 2021-01-26 00:59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 卫东)近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发布《关于“全省法院优秀裁判文书”和“全省法院优秀庭审”评选结果的通报》,富平县人民法院王呆虎同志撰写的(2019)陕0528民初849号,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与被告富平县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某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民事判决书荣获全省法院优秀裁判文书。本案是某银行就法院强制扣划委托贷款基金账户而提起的第一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具有典型意义。

该案争议焦点在于三亚分行所开立的户名为某公司的账户性质,以及三亚分行对法院所扣划涉案账户内的1057186元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经庭审查明,上述账户内的400万元存款在长达二十余年的时间内一直处于休眠状态,至案发时仍为整数,未发生任何现金收付或转账交易,存在重大疑点。同时,该账户内的存款也未按照相关标准计算定期或活期利息,数额一直保持不变,有悖于社会常理及交易惯例。合议庭结合双方提交的相关证据最终认定,三亚分行所开设的账户为委托贷款基金账户,并非法定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上述账户已无实际存款资金,其所显示的余额400万元属于列账记录,仅反映某公司的债权数额,而非其银行存款。

当前由于法院与银行建立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以及银行操作系统升级等原因,委托贷款基金账户被误认为是银行存款账户而采取冻结、扣划的情况较多。此类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属于新类型案件,法律规定比较原则抽象,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对这类委托贷款基金账户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作出统一规定,缺少能够直接适用的具体规范。遵循“法官不得拒绝裁判”的司法原则,合议庭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一般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所体现的立法精神和司法理念,运用逻辑推理和民事诉讼优势证据原则,确定争议账户属于委托贷款基金账户而并非一般的银行结算账户(即存款账户),确认银行对此类账户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遂判决支持原告诉请,停止对涉案账户的执行。

裁判文书是展现法官司法水平、提升法院司法公信力的有效载体。近年来,富平法院持续深入推进司法能力建设,该院推荐上报的裁判文书及庭审已多次在省高院、市中院评选活动中获奖。在院党组和上级法院的坚强领导下,富平法院将以“规范管理提升年”活动为契机,继续加强全院法官干警驾驭庭审、认定证据、适用法律以及裁判说理等能力建设,努力提高裁判文书制作及庭审规范化水平,全面提升司法能力和司法公信力,维护全国优秀法院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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