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人民法院庄里法庭成功化解一起侵犯公民名誉权案

渭南日报 2021-01-05 00:34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 刘伟 牛晴晴)“都怪我法律意识淡薄,在微信群里发了不该发的视频,给他造成了很大的困扰,真的对不起……”近日,富平县人民法院庄里法庭成功化解一起通过微信群侵犯公民名誉权的案件,经承办法官释法明理,双方最终握手言和。

原告、被告系同村村民,因事发生口角,被告小林(化名)将原告小涛(化名)的视频发到同村百人微信群中。该视频被邻里知晓并议论,致使小涛在村里的形象受到影响。双方曾通过当地村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但因双方争议较大,矛盾无法调解。

调解未果的小涛以侵犯其人格权为由,将小林诉至富平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小林立即停止一切侵权行为,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

承办法官认真阅卷,通过走访当地村委会及村民,了解案件症结,同时,查阅相关法条和同类案例,精心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庭前调解中,法官结合当地风土人情,依法说理。最终,双方协商一致,小林在微信群里向小涛道歉,小涛撤回起诉,放弃经济赔偿请求。

法官说法: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公民在具有共同空间属性的微信群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贬损他人言论或视频的,构成名誉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继续延续和强化了对名誉权的保护,仍然规定了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此外,《民法典》扩大了对名誉权保护的期限,停止损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请求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能够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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