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请尊重女儿的选择

西部法制报 2019-05-07 01:01 大字

本报记者张建锋通讯员吴超

近日,渭南市富平县人民法院流曲法庭受理了一起离婚案件。承办法官向被告送达应诉文书时,被告表示,他与原告系自由恋爱,因家里穷,岳父一直不接受他。结婚时,女方家人都没有来参加婚礼。婚后,他与妻子感情很好,且有了爱情的结晶。可是,去年快过年的时候,岳父趁他不在家,突然带人强行将其妻带走,他与家人抱着儿子,并与村干部多次去岳父家,均因岳父阻挡而未见到妻子。被告认为,原告的起诉并非其真实意愿,而是她父亲逼迫的。

为了确定被告反映的情况,承办法官立即驱车前往被告村组了解情况,通过走访村组干部及群众,了解到被告的陈述基本属实。

于是,承办法官立即传唤原告到庭,但来到法庭的却是原告的父亲。承办法官告诉原告之父,离婚案件必须原告本人到庭参加诉讼。

第二天,原告和其父一起来到法庭。在谈话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原告语言谨慎、神情紧张、欲言又止,于是将原告单独带到谈话室进行谈话。原告突然失声痛哭,表示自己与丈夫感情很好,是父亲逼迫她起诉的,她现在很想念丈夫和孩子,整日以泪洗面,请法庭给父亲做思想工作,希望父亲尊重女儿的选择,给她一个完整的家。

4月22日,承办法官将双方传至法庭,并邀请流曲镇司法所、妇联、人民调解员到庭,主要对原告之父干涉女儿婚姻自由的行为进行纠正。大家从法律对婚姻自由的规定、何为父母对子女的爱、共同勤劳致富等方面对原告之父予以释明。通过大家的努力,原告之父看见被告一家三口相拥而泣的场景,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当场表示不再干涉女儿的婚姻自由,尊重女儿的选择,被告也当场向岳父表示,一定埋头苦干,让妻子和孩子过上幸福的生活。

点评:

父母对子女的爱应该是理智的、人性的。我国婚姻法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在当今社会,父母应当充分保障人权,给儿女一个完整而温馨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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