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公判牍”的“案结事了”
富平县法院 康存生
据宋《秦诸纪闻》记载,苏轼(宋代文学家)在杭州任通判时,作为地方官和司法官,在办理一位绫绢商人状告一个制扇匠人欠他2万购绫绢的钱不还案时,把制扇匠人拘来询问,匠人家以制扇为生,缘因今年杭州春天以来连日阴雨,天气寒冷,制好的扇子卖不出去,加之不久前其父亡故,又花费一大笔钱,因而一时拿不出钱还账,但认可欠人绢钱,并非故意拖欠不还。苏轼没有简单判决,而是让匠人回家把扇子拿到衙门,从中挑出二十把空白的夹绢折扇,用判笔在上书写行书、草书并画上枯木竹石,然后交匠人去卖了还钱。随后匠人卖了扇子还清了欠款。
这一案件经审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也自认。苏轼完全可以当庭判决被告还钱。但案结事未了,制扇匠人扇子卖不了,欠绢商的钱也就还不了。从这一案的处理可以看出苏轼的司法观,既严肃执法又情系百姓、关心百姓疾苦的情怀。不仅解决了当事人纠纷,而且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此案遂成杭州人念念不忘的“苏公判牍案”。
从今天依法治国的视角来看,在这一案件的处理上,苏轼没有就案办案,而是考察了案件实际情况,从“案结事了”的观念出发,有效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对于我们今天的司法工作而言无疑是一个很好的借鉴。在新时代,面对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盼。作为司法工作者,更应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树立“案结事了”的司法观。应当把司法工作当成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的工作,正如《解放时报》对马锡五及“马锡五审判方式”的评价“他是真正民间的,而不是‘衙门的\’,真正替人民服务,而不是替人民制造麻烦的。一句话,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就是——充分的群众观点。”要做到这一点,每位司法工作者都应“把屁股端端地坐在老百姓这一方面”,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理念。通过司法工作来引导人民群众增强所有矛盾纠纷都应在法律框架下来解决的观念。也即:让法律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的理念。
在执法办案中要处理好“被动”与“主动”的关系。在通过诉讼解决矛盾纠纷上“被动”,教育引导群众通过多元化解矛盾纠纷,以减轻群众“诉累”。不“坐堂”办案,在当事人举证的基础上,为查明案件事实应当“主动”而为,需调查取证的全力调查取证,真正做到查明案件事实,解决当事人纠纷,实现案结事了,最大限度获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司法人的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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