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 广场 公园 菜市场 马路上… 不同地方被狗咬伤 该如何维权
狗咬人的事情经常发生,华商报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到7499个“狗咬人”的案件,裁判年份在2018年的就有407个,其中陕西的一审案件就有13起,记者梳理发现,被咬伤时,有的是在村里的小路上,有的是在菜市场,有的是被公司的看门狗咬伤的,不同的地点,不同的责任主体,法院是如何划分责任的?
如果是被找不到主人的流浪狗咬伤,该如何维权呢?陕西望颂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王世冰律师对几种情况进行了分析。
走小路被村民家狗咬伤
被咬者承担20%责任
2016年9月22日,安康市汉滨区村民王某走小路途经周某家时,被她家的狗咬伤,当日王某被送往安康市人民医院急诊科治疗,前后共计花费约为8000元,但周某只愿承担3000元,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认为,周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其对饲养的狗未尽到管理义务,造成王某损害,应承担主要责任。王某因走小路而忽视了周某家养的狗,他的疏忽大意对导致损害的发生承担次要责任,法院酌情认定由周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王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周某赔偿王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9346.40元。
修路工人被藏獒咬伤
养狗企业被判赔1.32万
2017年5月31日晚8到10点,姚某某在富平县某醋业有限公司门口修路,被醋厂饲养的藏獒咬伤腿部,被周边村民发现后报警并将其送至富平县医院,共计住院16天,花费医疗费8600元。醋厂饲养大型烈犬,管理不善导致姚某某被咬,醋厂应依法承担因狗咬伤原告而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法院依照在《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判决富平县某醋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姚某某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等费用共计13200元。
菜市场被狗咬伤
养狗人全额赔偿医疗费
2017年9月17日上午,西安市民刘某在法士特菜市场被市民郭某的狗咬伤后,前往莲湖区桃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治疗,注射狂犬疫苗,花费医疗费1420元。
法院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郭某所饲养的动物咬伤刘某,其应当对刘某因此产生的医疗费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郭某一次性赔偿刘某医疗费1420元。
去公司办事被藏獒咬伤
公司和养狗人均担责
2017年5月31日,马某到西安一装饰工程公司办事,在该公司门口,被王某养的藏獒咬伤。马某受伤后去西安凤城医院接受门诊治疗,因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经查,王某所饲养的犬只在装饰公司门口卫生区建有犬棚,出入该公司需经过犬棚。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公司门口办事时,被狗咬伤,被告王某作为饲主未办理相关手续,违法饲养大型犬,且管理不当,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被告公司对出入其公司人员安全保护意识不强,对其门口养犬并设置犬棚的现象长期失于管理,主观上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的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装饰工程公司赔偿马某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1321.50元;王某赔偿原告马某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3083.50元。
>>律师说法
在小区内被别家狗咬伤咋维权?
在小区内被别的业主饲养的狗咬伤责任比较明确,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因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小区内被流浪狗咬伤找谁赔偿?
小丽在小区跑步时,忽然一条黑色的大狗窜过来,在她腿部咬了一口。小丽事后了解到,这条黑狗曾经的主人是另一个小区的老王,因为老王的老婆不喜欢养狗,黑狗便被老王遗弃了。小丽去找老王要求赔偿,老王称,这条狗已经不是他的了,狗伤了人,不应该找他。小丽一纸诉状将老王告上了法庭。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2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故小丽的损失都应当由老王赔偿。
流浪狗咬伤人 喂养人也要担责
2017年3月8日,北京市民王某在小区内被流浪狗咬伤,于是将长期喂养这条流浪狗的邻居杜某诉至法院,要求杜某对其进行民事赔偿,后来法院判决杜某赔偿王某医药费等费用。判决生效后,杜某表示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请求改判。法院认为,杜某喂养行为不可避免地让流浪狗产生食物依赖,使其长期生活在附近,当然也不能排除其他人有偶尔的喂养行为。但杜某与该流浪狗之间形成了长期比较固定的喂养事实。据此,北京一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区内被流浪狗所伤 物业担责吗?
首先流浪狗的主人负有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物业公司负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这两个责任产生了竞合。在无法找到流浪狗的主人来赔偿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车站、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被流浪狗咬伤 找谁维权?
公共场所的流浪狗大部分无处寻找饲养人或管理人,找到原所有人也具有一定难度,在寻找无望的情况下,可要求车站、广场、公园等管理方承担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当流浪狗进入上述场所时,工作人员并未加以制止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在马路等无人管理的地方被流浪狗咬伤 找谁维权?
如果有证据证明有人在同一地点经常喂食流浪狗,符合喂养人或管理人的条件,此人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大部分情况下,在马路上被流浪狗咬伤只能自认倒霉。华商报记者 王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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