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洵的诗与法制观

渭南日报 2018-07-24 02:05 大字

  富平县法院 康存生

  苏洵是北宋文学家,唐宋八大家之一,著有《嘉佑集》。作为一代大家,他是一个有政治抱负的人,他对治理国家有自己的见解和主张。他认为治理好国家必须“审势”“定尚”“尚威”,加强吏治,破苟且之心和怠惰之气,激发天下人的进取心。

  同时,他对法制有其独特的见解,在其《衡论下·申法》中,他提出:法律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不断的修订和完善。“古之法简,今之法繁,简者不便于今,而繁者不便于古,非今法不若古之法,而今之时不若古之时也”。古代法令制度比较简略,现代的法令制度比较繁多,简略的古代法对现代不适应,而繁多的今日法令制度在古代也肯定不适应,不是现代的法令不如古代的法令,而是现代与古代不一样了。法律必须得到有效执行。首先必须使法律天下人皆知,“律令之所禁,画一明备,虽妇人孺子,皆知畏避”。知法才能守法,遵守法令,敬法畏法。若法令得不到严格执行,势必形成“天下之人,耳习目熟,以为当然”。明明法律禁止的,由于没有严格依法办,使天下人以为都可以为之,如若有禁不止,使知法犯法者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这样的话,就没有人把法律当回事。“法明禁之,而人明犯之,是不有天子之法也,衰世之事也”。不遵法守法,是朝代走向衰落的开始。弊法应适时予以修订。“先王之作法也,莫不欲服民心,服民之心,必得其情,情然耶而罪亦然,则固入吾法也”。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使百姓信服并遵守,而要使百姓信服并遵守就必须使法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及时予以修订,使一些约定成俗的规则及时入法,使全社会共同遵守。

  苏洵的这些法制观点对当今社会也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一个社会必然是有法可依的社会,而对于法律必须严格遵守,执法当严,否则,法律便无权威。当然,其法律观念也受到封建皇权思想的影响,有其局限性,我们应批判的借鉴,这种局限性在其诗作中明显地表露出来。在其《自尤》诗中反映出他对法律的无奈。这首诗叙写了诗人对女儿婚姻不幸的自责与无奈,“五月之日兹何辰,有女强死无由伸,嗟予为父亦不武,使汝孤冢埋冤魂”。由于父母之命,女儿嫁给妻侄,终因婚姻不幸而病亡,作为父亲却不能刚强的保护女儿。“此虽法律所无奈,尚可仰首披苍旻”。这样的事情,当时的法律也是没有办法的,只能仰天长叹,悲天叹地,“嗟哉此事余有罪,当使天下重婚姻”。作为父亲,让女儿嫁给一个不爱她的人,导致婚姻的不幸,自感有罪于女儿,对不起女儿,只能呼吁天下人都能重视婚姻,能有幸福美满的生活。

  当诗词遇上了法律,是悲凄的。但表达了诗人对美满婚姻的向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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