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处理交通违法(事故)车辆的公告

渭南日报 2020-11-07 00:56 大字

凡2020年6月30日(含30日)前因交通违法和发生交通事故,被大荔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扣留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辆,至今未按规定接受处理或者经通知后(含已开放车单)未领取的驾驶人、管理人,请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携带相关手续,到大荔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办案单位接受处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大荔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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