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金钱往来 是民间借贷还是婚约财产纠纷
案情:
原告王某男和被告刘某女原系同学关系,王某男几年前因故离异,而刘某女丧偶独居,一对不幸的男女在一次同学聚会中再次相逢,很快开始了同居生活,期间,刘某女提出自己要抚养两个年幼的子女,还要偿还房贷,生活压力很大,王某男遂通过支付宝、微信等方式向刘某女转账十余万元,收款后刘某女偿还了部分银行贷款。在同居生活两年后,双方因故产生矛盾,刘某女不愿与王某男登记结婚,两人最终分手。分手后,王某男以民间借贷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女偿还借款十余万元,而刘某女认为双方之间是因同居产生的赠予关系,拒绝偿还。
分歧: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三种意见:一种意见是应该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理由是刘某女提出自己生活压力大,隐藏的含义就是想要借钱,王某男转账后,双方之间就产生了借贷关系,现王某男提出还钱的诉讼请求,刘某女应该偿还借款;第二种意见是应该认定为赠予关系,理由是基于双方之间的同居关系,王某男自愿资助刘某女金钱,用于偿还刘某女的借款,刘某女收钱,表示接受赠予,应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第三种观点是应该认定为婚约彩礼返还纠纷。
审理: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是:一是考虑双方金钱往来的背景;二是双方之间没有借贷的合意。同居期间,刘某女并没有提出是“借”而不是“要”,王某男也没有说明是“借款”给刘某女以偿还刘某女债务,因此,不能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三是双方之间不完全是“赠予关系”。法律上的赠予,是指赠予人明确表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某人,而某人明确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一般应为“明确表示”。
本案中,双方从没有“借”或者“赠予”的明确表示,所以不应认定为借贷关系或者赠予关系。而应该考虑双方是为缔结婚姻而产生的金钱往来,即“婚约彩礼返还纠纷”,剔除能够认定为“赠予”的部分,考虑双方同居两年的事实开展调解工作,或者适当予以判处。
(大荔县人民法院 梁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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