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不该发生的交通事故

西部法制报 2020-05-28 02:59 大字

本报记者张建锋通讯员张世强

“虽然保险公司已经向你支付了赔偿款35万元,但是以后骑电动车一定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安全出行。”5月19日,渭南市澄城县人民法院冯原法庭的办案人员对原告张莉(化名)语重心长地叮嘱道。

2019年4月18日13时55分,张莉驾驶一辆黄色电动车在上班途中,因为着急,在万泉街逆向行驶,车速较快,也未戴头盔。就在这时,她与王宝(化名)驾驶的一辆轿车相撞,造成张莉全身多处受伤、两车受损。

交警部门认定,张莉与王宝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张莉因颅内出血先后在多家医院治疗43天,花费医疗费24万余元,脑叶被部分切除。因原、被告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2019年10月,张莉来到澄城县法院起诉,要求王宝及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62万余元。

澄城县法院冯原法庭经审理认为,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事实清楚,当事人也未提出异议,应予采纳。原告张莉驾驶非机动车逆行,应自负40%的赔偿责任。经过计算,该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359681元。该案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服从判决。近日,保险公司已经按照判决书的内容履行了赔偿义务。

对此,办案法官说,近年来,电动车因其快捷、方便、环保而成为群众主要的交通工具之一,同时,有的电动车驾驶人因抢行、逆行、随意变线、进入机动车道行驶、酒后驾驶、闯红灯、超速、不戴安全头盔、违法载人等原因而造成的交通事故日益增多。本案中,如果张莉没有逆行,或许事故就不会发生;如果张莉戴头盔,或许不会造成其颅内出血、脑叶被部分切除的严重后果;如果张莉骑车时车速不那么快,或许不会发生交通事故。所以说,遵守交通规则,安全文明出行,这绝不是一句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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