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城检察院依法监督公安机关撤销一起案件
本报讯(任忠军)近日,渭南市澄城县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的一起盗窃犯罪案件作出通知撤销案件决定。
5月30日,该院收到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曹某某涉嫌盗窃案,按照网上轮案规则,交由副检察长杨锋民依法办理。收到案卷材料后,杨锋民第一时间进行了阅卷,并对犯罪嫌疑人曹某某进行了讯问。在讯问过程中,杨锋民发现犯罪嫌疑人曹某某神情恍惚,有答非所问的情况,因此对曹某某精神状态产生怀疑。为弄清曹某某在日常生活中的精神状态,杨锋民带领办案团队成员对曹某某生活、工作地点进行了实地走访,获悉曹某某曾患有精神抑郁症,并在澄城县医院、澄城县精神病医院和西安市西京医院接受治疗。
为保护犯罪嫌疑人曹某某的合法权益,澄城县检察院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要求对犯罪嫌疑人曹某某是否患有精神疾病进行司法鉴定。后经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犯罪嫌疑人曹某某在作案时,实质性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受损,被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据此,澄城县检察院依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曹某某涉嫌盗窃案件。
该案的办理是澄城县检察院依法落实检察长办案规定及履行立案监督职责的具体体现,起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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