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汉非法狩猎被判刑
本报讯(通讯员 魏潇媛)近日,白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案件,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判令刘某某赔偿生态资源损失900元。
4月21日至26日期间,刘某某在禁猎期内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在白水县林皋镇赵尧村西沟半坡刺槐树林内,用自制鸟笼诱捕普通朱雀23只,后于4月30日在白水县尧禾镇集市出售时被白水县公安局森林派出所民警查获,23只普通朱雀(一只已死亡)及鸟笼被当场查扣。经陕西省动物研究所鉴定,查扣的23只朱雀为普通朱雀,隶属于雀形目燕雀科,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案件在审理期间,白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违法狩猎,在禁猎期内非法捕猎朱雀23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刘某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能主动缴纳环境损失赔偿费用,且审判时已年满75周岁,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刘某某的行为同时侵害了野生动物资源,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上的民事侵权,应承担赔偿生态资源损失的民事责任,对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请依法予以支持。根据刘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程度,结合社区矫正机构评估意见对刘某某可宣告缓刑。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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