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水县 一男子诈骗钱财被判刑

渭南日报 2021-10-12 01:14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 魏潇媛)谎称自己“有关系”,以帮助疏通关系为由,骗取他人钱财。近日,白水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起案件,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害人李某因儿子在渭南某技校经营商店关停,欲另寻其他学校继续开办商店。2018年3月,李某经人介绍认识王某,王某谎称自己与渭南某中学校长熟悉,能够为李某儿子在中学开办商店提供帮助,并以给“校长”送礼为由从李某处骗取现金5万元。之后,王某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并将李某联系方式、微信拉黑、删除。2020年12月16日,白水县公安局雷牙派出所民警在西安市长鸣路尚客优宾馆将被告人王某抓获。

案发后,王某家属向被害人李某退还全部赃款5万元,李某对王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建议对王某从轻判处。同时查明,王某2005年6月2日曾因盗窃罪被潼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人民币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王某有犯罪前科,应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还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根据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予以判处。结合社区矫正机关评估意见,可对王某宣告缓刑,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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