唤回迷失的心灵 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案例纪实
本报记者牛纲
为增强社区矫正对象法律意识,市司法局结合辖区社区矫正对象所犯罪行有针对性的选取实际案例并结合法规进行以案释法,对可能引发的罪行和存在的误区作出分析,帮助社区矫正对象更好的理解犯罪事实。一方面告诫缓刑考验期内的社区矫正对象遵纪守法、认真改造;另一方面提出了进一步强化法治教育的建议和措施。
案例一(收监执行)
王某,男,34岁。2019年5月29日因妨害公务罪被临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6月23日起至2020年6月22日止。
社区矫正初期,王某能够按照司法所的监管规定,做到每周电话汇报、每月书面汇报其近期思想和生产、生活情况,按时到司法所接受集中教育和劳动。入矫一段时间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王某虽然表面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但心理上依然我行我素,并出现不按时报到、不参加义务劳动、电话关机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经司法所工作人员教育后仍不悔改。出现这样的思想行为最根本的原因是王某对社区矫正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认识不够,不能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并长期抱有侥幸心理,认为自己的这些行为都是一些小问题,更没有严重到撤销缓刑的程度。
案例二(社区矫正帮扶助其顺利回归社会)
董某,男,25岁。2018年1月因犯抢劫罪被白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7月13日起至2022年7月12日止。
董某文化程度低,且自控力弱,好高骛远,一直未能找到合适的工作,在家游手好闲。其父母离婚,母亲改嫁,父亲常年在外打工,因而得不到家庭的温暖,思想压抑、沉默寡言,养成了好逸恶劳等一些不健全性格,“饥汉生贼道”而导致其走上犯罪道路。症结找到了,司法所工作人员决定首先对其进行生活上的关爱,建立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村组干部、群众、亲朋好友的矫正小组。定期谈心谈话,通过生活上关照、日常的教育,使其真切地感到大家庭的温暖,化解思想疑虑。其次帮助解决就业问题,考虑到董某具有机械技术方向的特长,司法所工作人员与就近多家个体厂方联系,最终安排董某在橡胶厂就业。
案例三(实施教育矫正,重拾阳光人生)
邓某,男,1975年1月出生。2017年4月25日,因犯诈骗罪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5月7日起至2021年5月6日止。
邓某被判处缓刑后,妻子遂与其离婚,两个子女均由邓某抚养。邓某从外地回到辖区接受社区矫正后,不仅失去了原有的经济收入来源。同时,觉得自己有了案底,受到大家的歧视,对生活失去了希望。
了解到邓某曾从事皮具行业,对于皮具设计和制造方面较为熟悉,其希望寻求合适的位置建立一间皮具厂的愿望。司法所想方设法为其顺利办厂创造有利条件。
通过社区矫正,邓某目前心理稳定、乐观向上,对家庭和子女都照顾有加,服从监督管理,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非常信任,能主动推心置腹地与工作人员交流沟通,十分配合工作。通过多方努力,邓某已成功开设了一家皮具厂,每天起早摸黑工作,兢兢业业,生活积极有规律,经济收入有保障。邓某的家属对司法所的矫正工作也非常配合。
在本案中,司法所根据邓某的特点,积极对其加强人文关怀,尊重其情感,在矫正和教育之外,不忘帮助他树立信心,乐观处世,适当给予帮扶和关怀,化解生活困难,使之顺利度过矫正期,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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