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夫妻帮忙贷款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西部法制报 2020-06-02 00:31 大字

白晨阳

案情

刘某与孙某经人介绍相识,刘某想向银行贷款,但是因为自身条件不允许,于是请孙某假冒夫妻帮忙贷款,孙某应允。

2017年7月,刘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银行申请贷款10万元,银行受理了刘某的贷款申请并与其签订了借款合同,孙某在共同还款承诺函、借款合同上均以夫妻名义签字摁印。贷款到期后,刘某和孙某未清偿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银行将其二人均诉至法院。

审理

庭审中,被告孙某辩称,双方并非夫妻关系,自己是经朋友介绍认识刘某的,以夫妻名义和刘某办理的贷款业务,该笔借款也是被刘某实际使用的,应由刘某清偿,自己没有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银行与被告刘某、孙某签订了借款合同,二被告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摁手印的行为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银行依合同约定履行了贷款义务,被告刘某、孙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清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要求由被告刘某、孙某偿还借款本金及约定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孙某作为借款合同的共同借款人,对该笔借款亦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被告刘某和孙某是否属于配偶关系,孙某是否实际使用借款,并不影响借贷关系的成立。

判决

近日,渭南市白水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结了这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并依法作出判决,判令与借款人假冒夫妻的孙某承担借款的连带清偿责任。

说法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后,就应对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履行相应的还款义务,不要以为自己没有使用贷款就不用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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