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餐引发口角持刀伤人两男子被判刑

渭南日报 2019-12-31 00:30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魏潇媛)两男子在饭店用餐时与他人发生口角,遂持刀将他人砍伤,伤者伤情被评定为轻伤二级。近日,白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被告人石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2019年4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石某、李某同许某等人到东环路某烧烤店用餐时,同在烧烤店另一桌用餐的被害人张某因之前和石某有矛盾,见二被告人进店后便指着石某谩骂,并扬言要打石某,李某为此和张某发生口角,继而相互拉扯,石某上前劝阻时,张某向石某面部唾了一口,石某随即走出店门,从自己驾驶的车辆后备箱取出西瓜刀,转身进店朝张某头部砍了一刀,两人继续撕扯在一起,期间李某朝张某头部击打数拳。经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损伤被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张某被朋友送往白水县医院救治,二被告人随同前往医院,白水县公安局雷牙派出所接到报警后从白水县医院将石某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询问,次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李某接受询问,二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李某二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二人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惩处。石某有犯罪前科,应酌情重处。二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从轻、减轻处罚,被害人对石某表示谅解,亦可酌情轻处;关于辩护人认为李某系从犯的意见,经查,被害人的伤情虽系石某所为,但李某在案件发生前后均是积极参与,系罪责较轻的主犯。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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