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恤金如何在近亲属之间分配

西部法制报 2019-11-12 00:57 大字

赵龙

老干部冯某病亡后,获得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其配偶及子女对该财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案情

冯某系农业局离休干部,2016年11月,冯某因病去世。2017年2月23日,渭南市白水县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将冯某的丧葬费3500元、一次性抚恤金17万余元发给冯某所在单位。之后,冯某之妻张某及其儿子冯某某、女儿大冯、小冯就抚恤金和丧葬费的分割问题产生分歧,协商未果后,冯某之妻张某向渭南市白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辩论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展开激烈辩论。原告张某认为,该抚恤金的分割应按遗产处理,依照其丈夫冯某的遗嘱,抚恤金应归其个人所有。被告冯某某认为,他为父亲尽了赡养义务,且在处理父亲丧葬事上花费5万余元,要求分配时先从抚恤金中扣除该丧葬费用,剩余抚恤金分割时给其适当多分。被告大冯要求,依法分割抚恤金,被告小冯以该协议她未参与,不认可协议内容,要求法院依法分割该抚恤金和丧葬费。

?审理

白水县人民法院尧禾法庭经审理认为,一次性抚恤金是公民所在单位在公民死亡后依照有关规定发放给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属死者近亲属的共有财产,并非死者的遗产,不能按照遗产分配原则处理;抚恤金的分配以均等分割为原则,并适当考虑各近亲属的客观情况和对死者的依赖程度予以分割。原告张某是死者之妻,主要依赖丈夫生前的工资生活,且现在无劳动能力,依赖程度相对较高,在分配份额上酌情予以照顾,张某应得份额按照50%确定,剩余抚恤金由三被告均等分割。另外,被告冯某某处理了其父冯某的丧葬事宜,该丧葬费归冯某某所有,冯某某要求原、被告共同承担其支出丧葬费用的意见,涉及遗产分割,属另一法律关系,可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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