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称“有关系”帮忙办事骗取钱财终领刑

渭南日报 2019-11-05 01:40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 刘莹)近日,白水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多次骗取他人钱财的案件,被告人刘某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违法所得53320元予以追缴,退还了被害人。

2011年9月至2013年8月,刘某某在白水县某村被害人汪某某家里,自称其有关系、有能力帮助汪某某办事,以“帮助”汪某某大儿子当兵上军校、介绍汪某某入股矿井经营、“帮助”汪某某小儿子上学、称其在外面跑“关系”要花钱为由共计诈骗汪某某人民币84220元。2013年3月至2013年4月,刘某某以“帮助”李某某申请国家林业补贴为由诈骗李某某现金11000元。2013年10月至2014年8月,刘某某以“帮助”被害人杨某甲及其父亲杨某乙申请国家林业补贴为由,共计诈骗杨某乙及杨某甲人民币46100元。以上所得赃款全部用来自己花销。案发后刘某某向汪某某退赔80000元,并获得汪某某的谅解。同时,向杨某甲退还8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多次骗取他人钱财14132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向被害人退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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