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个子女推脱责任 法院出面老有所养
本报讯(记者张建锋通讯员赵龙)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然而,仍有个别子女对老人不尽赡养义务。近日,渭南市白水县人民法院尧禾法庭受理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在多次调解未果后,依法对案件进行判决,将老人的赡养问题落到实处。
原告景某和赵某均系再婚,二老共抚育七个子女。子女各自成家后,两位老人随三儿子共同生活,后来两位老人患病、生活难以自理,三儿子与妻子闹离婚,且生意亏损,无法承担赡养义务。于是,两位老人将七个子女起诉至白水县人民法院。
案件审理期间,老人的子女认为,原告提起诉讼是对子女以往照顾二老生活的否定。长子称,自己曾给二老送煤,但没有能力承担赡养费。长女提交了一份约3000字的“我的一生经历”作为答辩,称自己在小学二年级时,二老就让自己辍学在家做家务、照顾弟弟,给她的人生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失,现在她身体有病,无力为二原告养老。二儿子提交了10000字的“剥开乌云见晴天,透过现象看本质”“证明材料”两份书面文字作为答辩,历数自己多次照顾二老,要求赡养老人但受到弟弟阻挠,如今要接走母亲进行赡养,同时必须将责任田按“地随人走”的原则交由他耕种。其余子女表示愿意根据法院的处理结果履行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原告90岁高龄,患病在身,行动不便,依靠保姆照顾日常生活,不适合将两位老人分开赡养,子女纠结于过去之事,并不是本案的调查重点。亲生子女、继子继女、形成抚养关系的子女对父母有同等的赡养义务。被告辩称自己没有经济能力、认为二老过去未尽心抚养自己、对赡养问题附加条件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以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原告意愿,作出判决:两位老人继续与三儿子共同生活,其余子女每月支付二老赡养费共500元,二老以后产生的医疗费在合疗报销后由七个子女均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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