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后找人顶包如何定性

西部法制报 2019-07-30 00:59 大字

张建锋魏潇媛

案情

男子李某无照驾驶小型货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随后找人顶替去公安机关投案,其行为最终败露。

2017年11月25日9时许,李某驾驶陕EA9385#“福田”牌中型仓栅式货车,途经蒲城县煤化大道、孙镇、雷村,沿独宜公路白水县西固村由南往北行驶,在“西固镇”路牌南大约100米处会车时将在其前方同向行走的行人高某某碰撞,致高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

肇事后,李某将伤者高某某送至白水县医院后回到蒲城,因其驾驶资格与准驾车型不符,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李某通过其亲友屈盼找来曾某,商定由曾某顶包。

2017年11月26日,李某带领曾某来到西固镇西固村指认事故现场,并向曾某告知事故经过,指使曾某向公安机关“投案”。曾某根据李某指使向公安机关“陈述”了事故发生经过,事后,李某付给曾某人民币1000元。后曾某在公安机关审讯下,如实供述自己替李某顶包的经过。随即,公安机关传唤李某。经审讯,李某对其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供认不讳。白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李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过

案发后,李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与高某某家属一起将高某某送往白水县医院救治,因高某某伤情严重,李某联系高某某家属将其转往西安唐都医院、济民医院进行救治,二十余天后,高某某抢救无效死亡。之后,李某亲属与高某某家属达成赔偿54万元的赔偿协议,并已全部给付,高某某部分亲属对李某表示谅解。

审理

渭南市白水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所持资格证与所驾车型不符,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会车时未能安全通行,发生致右侧同向行人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肇事后逃离现场,构成交通肇事罪;找他人顶替的行为,构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以贿买方式指使他人作伪证,构成妨害作证罪。故而,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肇事后能够及时抢救伤者,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并且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取得部分被害人亲属谅解,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社区矫正机关评估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适合社区矫正,故可对其宣告缓刑。

近日,白水县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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