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学生驾车致人死伤
本报讯(记者张建锋通讯员魏潇媛)在校大学生石某驾驶轿车与路旁的两辆三轮车相撞,造成一死三伤。近日,渭南市白水县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被告人石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8年9月22日19时20分,被告人石某驾驶陕E2F0××小轿车沿白水县大恒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恒寨村南200米处会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侵占对方车辆路面,先后与相向行驶皇甫甲驾驶的无号牌“宗申”牌正三轮摩托车、皇甫乙驾驶的“龙迈”牌三轮电动车碰撞,致皇甫甲、皇甫乙及摩托车乘坐人郭某、杨某不同程度受伤,杨某当场死亡,三车受损。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石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发生致一人死亡三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其肇事后能够及时抢救伤者,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亦可对其从轻处罚。社区矫正机关评估意见认为被告人石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故可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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