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婚约纠纷为何不退还彩礼

西部法制报 2019-07-16 00:53 大字

张建锋赵龙

宴请亲朋好友、举办结婚仪式,但未进行婚姻登记而同居生活,能否以婚约财产纠纷提起诉讼?如何处理该类案件?

■案情

2017年冬,19岁的女子皇某在县城某理发店打工期间和发型师孙某恋爱,后皇某怀孕,二人于2018年5月举行了婚礼,孙某给付皇某家人彩礼6.5万元,皇某家人给皇某陪嫁了一张存有1万元的银行卡及冰箱等家电。之后,皇某家人还在二人旅游、买车时添资4万多元。

然而,皇某和孙某共同生活期间常有矛盾发生,皇某与孙某之父也闹得不愉快,双方亲家颇有怨言。2018年11月,女儿出生后,皇某被诊断出抑郁症,夫妻之间感情更加不和,均无意再共同生活。但就返还彩礼、子女抚养等问题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之后,孙某将皇某起诉至法院。

■审理

近日,渭南市白水县法院尧禾法庭审理了这起同居纠纷案。法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并确定了恋爱关系后,被告怀孕,双方商议好结婚事宜,原告给付了被告彩礼。由于被告未达到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双方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宴请亲朋好友,按照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之后,被告生育了一个女儿,原、被告以夫妻之名共同生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请求,不符合当地风俗习惯。

办案法官遂向当事人作了释明,原告放弃了返还彩礼的请求。通过法官调解,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协议: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用其陪嫁的个人财产和给付原告的买车款,折抵其应承担的抚养费。

■说法

彩礼是以同意缔结婚姻关系为条件的,是附条件的赠予。从立法角度来说,不提倡给付彩礼。但对于已经给付的彩礼,考虑到社会风俗,只有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未共同生活、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等情况下才支持返还请求。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共同生活不满一年的情形,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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