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主体不适格且超诉讼时效原告当庭撤诉

渭南日报 2019-01-16 10:40 大字

白水县人民法院 赵龙

近日,白水县法院尧禾法庭审理了一起特别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王某为索要其劳务费提起诉讼,却在一些关键事实上闪烁其词,避重就轻,经过承办法官数次释法纠问,王某终觉胜诉无望当庭申请撤诉。

案件回放:2009年1月左右,拥有挖掘机的原告受石A某招募至白水县某村的苹果示范园提供挖树、挖水渠、栽电杆的劳务。该示范园项目由专业合作社运营实施,村委会负责配合协调,当时有包括石A某、本案第三人石B某、王某在内的村民在专业合作社兼职,各自分工负责不同的事项。石B某、王某负责对原告挖树、挖水渠的数量进行记录确认,石A某分管栽电杆,合作社负责人石C某负责结算并支付报酬。但在原告的儿子开挖掘机栽电杆期间,石A某不幸被电杆砸成重伤,原告通过石C某赔付了石A某一部分损失后,自己的劳务费即被搁置,石C某也不认可该劳务费。原告自认为当时的村支书石D某是五洲果业老板,误以为示范园是五洲果业管理实施,便在今年10月找石D某索要未果,即将被告五洲果业公司诉至法院。

法官析法:在本案中,原告先称是本案第三人石B某、王某叫其给示范园项目提供劳务,被第三人当即否认后,又以忘记为由回避不提石A某。庭审举证阶段又陈述石A某叫其干活,没有说清楚是给谁干活。其应当明知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石C某负责支付劳务报酬,却固执坚称是被告五洲果业运营管理示范园项目,在被证据和本案第三人否定后,案件面临被告不适格的问题,原告于庭审中当庭提出撤诉。

合同具有相对性,即原则上合同的效力仅及于合同当事人,包括主体的相对性、内容的相对性与责任的相对性;和他人建立劳务合同关系,须对介绍人的职务身份进行确认,及时和接受劳务一方就权利义务事项进行确认,并尽可能保留书面证据。出现纠纷后,应及时主张权益,避免超过诉讼时效,在诉诸法院时,应实事求是,全面陈述案件事实,不全面的陈述事实最终将妨碍到自己的权益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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