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感情纠葛致人重伤领刑三年

渭南日报 2018-10-30 01:00 大字

本报讯(记者 张绚丽)因3人感情纠葛,男子致人重伤。近日,白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被告人孙某甲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6年12月20日20时左右,被告孙某因与肖某及被害人严某3人之间感情纠葛,与严某相约至白水县仓颉广场见面,其朋友因担心孙某随后赶到。数分钟后严某赴约赶至仓颉广场。见面后二人言语不和发生争执,继而相互厮打,孙某朋友劝阻无果,厮打过程中孙某将严某绊倒、蹬倒,致严某头部着力倒地,孙某遂和其朋友离开现场。严某当晚出现呕吐、昏睡状况,后于次日下午被送往白水县医院治疗。诊断为颅脑损伤、右侧颞骨骨折并硬膜外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头皮血肿及头皮擦伤、颈部软组织损伤,行开颅血肿清除手术。经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对严某的伤情鉴定为重伤二级。案发后,孙某逃离现场,公安机关多次抓捕未果,于2017年5月19日网上追逃,今年1月12日在白水县水门路矿东村一出租屋内将被告人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因感情纠葛致伤他人身体,造成一人重伤的后果,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惩处;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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