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法院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2022年04月13日A08版文章字数:6504朗读:
典型案例是司法经验和智慧的结晶,是弘扬法治精神的有力体现。为了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对社会行为的引领示范作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促进全社会形成尊重司法、崇尚法治的良好氛围。2021年,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从全市法院审执结的案件中经过严格把关、层层甄选,评选出十大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涵盖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领域,集中反映了全市法院在强力惩治黑恶犯罪、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严厉打击非法传销、保障公益诉讼主体诉权、疫情防控常态化下高效审判、善意文明执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做出的不懈努力。体现了全市法院在定分止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所作的贡献。这些案例事实认定清楚,法律分析透彻、裁判说理到位,充分发挥了司法的教育、评价、指引和示范功能,体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一】蔡某某等29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称霸一方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终覆灭
【案情简介】蔡某某以陕西汇融典当行有限公司为依托,以亲属、亲信关系为纽带,网罗有违法犯罪前科、劣迹、社会闲散人员,通过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蔡某某为首的较为稳定的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及发放高利贷等手段,攫取巨额经济利益,用于豢养组织成员,维护组织稳定,支持组织活动。该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软暴力等手段,共实施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17起犯罪和2起违法事件,组织成员个人实施故意伤害等5起犯罪和2起违法事件。2020年12月25日,印台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等10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蔡某某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28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一年至八个月不等刑期,并判处相应财产刑,依法追缴违法所得。一审宣判后,多名被告人提出上诉,二审于2021年8月6日作出终审刑事判决,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蔡某某等24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等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予以维持,原判对被告人吴某等5人定罪不当,依法予以改判。
【入选理由】有黑必扫,除恶务尽。该案系省扫黑办挂牌督办的重点案件,涉案人数众多,涉及违法犯罪事实26起、罪名12个,卷宗达244册,涉案资产特别巨大,涉及领域广泛,社会关注度高。该组织称霸一方,为非作恶,严重破坏了铜川新耀地区经济社会秩序。该案涉案被告人均得到了应有惩处,有力彰显了法律威严,震慑了违法犯罪,净化了社会风气。
【案例二】刘某甲、刘某乙涉恶案——重拳惩治“村霸”
【案情简介】刘某甲自1999年起先后担任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堀垛村六组组长、村委会主任以来,长期把持基层政权,横行乡里、欺压百姓,多次无故殴打村民及村、组、街道干部。2015年以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在秦岭花世界市场内长期游窜,扰乱市场管理秩序,对市场管理人员和保安进行侮辱、谩骂、殴打,并采取辱骂、殴打、堵门、驱赶其他从业人员等方式欺压市场内商户,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垄断市场内基建、建材供应,强迫市场内商户接受其卸货服务,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犯罪,严重扰乱市场内的治安和经济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2021年6月11日,王益区人民法院判决刘某甲犯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共计七年五个月,判处被告人刘某乙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
【入选理由】基层政权是国家政权的基石。该案系铜川市法院审理的由省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起涉恶案件。该案明显特征是被告人依托家族势力,长期把控基层政权,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当地基层政权及经济发展产生了极坏影响,民怨极大。法院严格落实证据裁判规则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主犯从严惩处,对其他人员依法从轻处罚,坚持法定标准,确保罚当其罪。该案的审结,增强了基层政权对涉黑涉恶问题的“免疫力”,依法铲除了“村霸”毒瘤,维护了基层群众合法权益。
【案例三】宋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耕地”红线不可碰
【案情简介】宋某承包了铜川市耀州区锦阳路街道某村部分耕地,并在该片土地(11.4亩)上修建围墙,建设房屋,挖采河卵石,破坏了土地耕作层。经鉴定,涉案土地属永久基本农田,破坏程度为严重破坏。2019年,铜川市国土资源局、锦阳路街道办事处多次责令宋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020年4月22日,铜川市自然资源局耀州分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宋某仍未停止违法行为。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宋某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宋某对损毁耕地恢复原状。耀州区人民检察院与宋某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宋某应于2021年9月25日前依鉴定报告的标准平整好土地,否则起诉机关将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7月26日,耀州区人民法院就该案刑事部分依法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21年10月14日,耀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交执行责令宋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宋某履行完毕,2021年11月9日经铜川市自然资源局耀州分局现场验收合格。
【入选理由】民以食为天,粮以土为本。保粮食安全必须以保护耕地安全为前提。唯有“长牙齿”“咬得疼”“严防死守”,方能实现“但存方寸地,留与子孙耕”,耕地红线不能松,红线仍是高压线。该案折射出部分群众耕地保护意识还需提升,人民法院将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为确保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案例四】左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传销返利不是“馅饼”是“陷阱”
【案情简介】2014年10月,左某通过他人接触到“XX复利”平台,该平台通过发展人员以1600元为一单进行投资注册,获取投资账号,然后通过投资账号每天产生虚拟币或通过发展下线获取虚拟币,层层向下累积虚拟币提成,再转换交易价格得以提现、转让或卖给下线用于注册新的账号,以此获利。左某加入该平台后,继续发展党某(已判刑)和赵某(已判刑)加入。左某为党某等下线人员介绍、宣传该平台,为他们出售、转让虚拟币,从该平台获取利益。党某帮助赵某在铜川新区其经营的店内进行宣传、培训,通过歪曲相关政策、虚构投资项目和盈利前景引诱发展他人参加,其组织内部层级达到3层以上,参与传销活动人员达百余人,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左某为该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者。2021年4月19日,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判决左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入选理由】“天上不会掉馅饼,非法传销是陷阱”。不论非法传销组织如何精心包装,其“缴纳投资,层级返利”的形式决定了逐级发展下线、裂变式聚集财富的本质不会改变,歪曲相关政策,编造虚假项目,虚假造势宣传都是引人关注的幌子。该案的审结提醒广大群众要对此类新型骗局提高警惕,对不法分子的“致富诱惑”加强辨别,提醒周边人切勿身陷泥淖,害人害己。
【案例五】邓某某、李某某抢劫案——交友不慎深受其害
【案情简介】邓某某与冯某交好,偶然得知冯某为去西安看病而家中留有现金,于是心生歹念并将消息告诉李某某。2019年4月9日,李某某打伤冯某头部但抢财未果;2019年5月,邓某某与李某某再次商议抢劫冯某,并由邓某某先联系冯某进入冯某家中,再由邓某某接应李某某进入冯某家中,两人用事先准备的电线绳、包装绳对冯某进行捆绑、封嘴。李某某用石头打砸冯某头部、背部、手部,逼问银行卡密码,期间,邓某某将冯某手机微信中800元转到自己手机。次日早上5时许,二人拿走冯某包中的现金、银行卡、手机等财物,清理了作案现场,并开车强行将冯某带至户外继续逼要钱财,冯某趁机跳车逃走获救,李、邓二人分别逃窜外地。邓某某将冯某银行卡中18000元存款取走进行挥霍。后经鉴定被害人冯某伤情为轻伤二级,被抢手机经评估价值为2000余元。2020年12月4日,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上诉,2021年2月22日,二审法院终审判决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入选理由】常言道: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本案中的被告人为了一己私利,不顾朋友情分,突破法律底线,主观恶性深,犯罪情节、后果和罪行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依法应当严惩。人民法院提醒广大市民,熟人有时也具有危险性、迷惑性,凭借对实施犯罪环境的了解,作案或将更容易得手,切莫忽视身边的犯罪。
【案例六】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铜川市印台区某镇人民政府行政公益诉讼案——司法利剑护卫美丽铜川
【案情简介】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诉称,铜川市印台区某镇人民政府对辖区某煤矿矿部附近违法倾倒、堆积大量垃圾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经新区审判庭查明,该矿区生活区存在大量倾倒、堆积的生活垃圾,臭气熏天、蚊虫滋生,卫生状况堪忧,严重污染生活生产环境,管辖该地的某镇政府在前期经过行政机关督促整改后仍未整改到位。法院责令该镇政府进行原地修复、限期整改,该镇立即在原来的垃圾倾倒处安装监控和护栏,设立专人专岗排查监督,设置警示标语,在居民区对定点定时投放垃圾措施进行大力宣传,同时设立了生活垃圾固定投放点,并争取政府资金支持,建立垃圾回收站,整改措施取得成效。2021年4月12日,公益诉讼起诉人以被告某镇政府在起诉后依法全面履行了监管职责,已将违法行为予以纠正,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得到了有效保护,诉讼请求已全部实现为由,向法院撤回起诉,经法院对整改情况现场确认核实无误后,裁定准予撤诉。
【入选理由】人不负青山,青山定不负人。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两山”理念,以司法之力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义不容辞。本案的审理彰显了公益诉讼案件中保护公共利益的司法理念,人民法院从保障人民生存权和发展权出发,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充分保障公益诉讼主体行使公益诉权,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协调多元主体的利益冲突,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七】铜川某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某经贸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天津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的“隔空”审理
【案情简介】上海某经贸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公司)拖欠天津某有限公司(下称天津公司)货款3355万余元未按时支付,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北京公司)为上海公司拖欠的货款向天津公司提供房产抵押担保,后天津公司将拖欠的货款及房产抵押担保以债权转让的方式转让给铜川某贸易有限公司(下称铜川公司)。2021年1月18日,铜川公司以上述三公司为被告向铜川中院提起诉讼,要求上海公司支付到期债权3355余万元,并有权就北京公司抵押担保的房产实现优先受偿,天津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铜川中院受理案件后,针对该案当事人距离远且分散、案件标的额大、各地疫情严防严控等现实问题,在征求当事人意见后,决定运用“陕西法院微庭审”平台线上审理案件,法官线上主持细化调解方案,各方当事人最终线上阅签调解协议,高效审结了该起3000余万元标的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入选理由】疫情防控不放松,审判执行不停摆,公平正义不止步。人民法院积极适应疫情防控常态化对审判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打破惯性思维,破除路径依赖,充分利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开启“无接触庭审”新模式,最大限度发挥“互联网+”的工作优势,推进疫情防控与执法办案两手抓、两不误。
【案例八】王某与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铜川分公司、咸阳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合法用工避免“人财两亏”
【案情简介】王某自2008年10月至2020年10月在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铜川分公司(下称矿业公司)从事井下采掘、运输工作,双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该公司没有为王某办理部分法定社会保险。咸阳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劳务公司)与王某于2018年签订加盖该公司印章、仅记载劳动者身份信息的两年期限“劳动合同”,合同主体内容空白,且签合同后,王某原有的工作内容及管理关系也未发生变化,故此合同尚未成立。2019年4月,矿业公司与劳务公司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但约定内容实则符合劳务派遣合同特征,且约定与王某实际工作范围不符,劳务公司也未给王某缴纳法定社会保险,该合同规避了用人单位劳动法律责任,损害劳动者王某权利。2020年10月,矿业公司以合同到期、临近退休年龄为由,单方口头通知王某多领取一个月工资后离岗,且未给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王某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也未出具终止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客观上影响王某再就业。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上述两公司赔偿损失,二审法院依法认定矿业公司与王某构成劳动关系,判决由矿业公司向王某赔偿未出具劳动合同书面证明损失19000余元,赔偿未支付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0000余元。
【入选理由】本案的妥善审理对于铜川市类案审理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在用人单位违法采取劳务分包、劳务派遣等形式规避自身劳动法律责任的情况下,法院依法精准认定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最大限度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在案件终审后法院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司法建议,为加强部门监管、强化社会治理提供了司法助力。
【案例九】刘某与吉某、寇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保障房宜住不宜卖
【案情简介】刘某在微信用户“X微帮”发布的朋友圈内容中看到涉案房屋出售信息,遂与该信息载明的联系人寇某约定看房等相关事宜。第二次看房时,刘某、房主吉某、寇某和案外人唐某均在场,买卖双方随即口头达成房屋买卖协议,约定房屋价格18.8万元,刘某先向寇某账户支付定金1万元。2018年5月26日,刘某向寇某银行账户转账16.8万元,同日,房主吉某与刘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书,吉某向刘某交付了房屋。后续刘某又支付房款5000元,截至2018年12月,刘某共计支付房款18.3万元。刘某入住后发现该房屋性质为保障性住房,户主吉某为易地扶贫搬迁户,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吉某、寇某退还18.3万元购房款。2021年1月14日,宜君县人民法院判决吉某与寇某共同向刘某返还房款18.3万元,刘某返还涉案房屋。吉某提起上诉,铜川中院维持原判。
【入选理由】保障性住房,目的是保证政策内的贫困群众能够住上配套完善、功能齐全、安全可靠的安置住房,发挥社会保障功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百问百答》中明确指出建档立卡搬迁户安置住房自交付使用起原则上20年内不得出售、置换或转让(依法继承除外)。利用国家给予贫困户的优惠政策谋取利益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有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十】未成年人李某与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未成年人巨额“打赏”及充值,平台要管家长要反思
【案情简介】2021年8月,未成年人李某(11岁)以其母亲王某的身份信息实名认证注册了一款网络游戏,在一个多月的时间,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支付方式在该网络游戏中充值、消费、打赏51092元。王某发觉后遂向法院起诉该网络游戏开发公司请求追回李某游戏支付款,宜君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及时与运营商联系并沟通,释明《民法典》相关规定:李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游戏充值5万余元的行为事后未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追认,亦非是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该充值行为无效,王某可以要求案涉公司返还游戏支付款。但王某作为与李某共同生活的长辈,随意将身份信息、银行信息、付款密码等透露给未成年李某,较长时间内放任李某玩游戏,且未及时发现李某使用其银行账户进行充值等问题,对案涉充值行为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根据自身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经法院远程线上调解,李某及其监护人与被告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监护人签署了未成年人消费退款后监护承诺书,涉案公司自愿返还原告部分充值款25446元,并已经履行完毕,案结事了。
【入选理由】网络是把双刃剑,如何引导未成年人用好网络,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切莫让网络只会“吸睛”且“吸金”。未成年人巨额“打赏”及充值,网络平台要管,家长也要反思,平台要切实担负起为未成年人守好“最后一道墙”的社会责任,家长更要肩负起“第一道防线”的监护责任,引导未成年人远离网络不良诱惑,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金钱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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