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川2名相关责任人因北洛河污染事件受处分

华商报 2019-08-07 02:47 大字

华商报延安讯(记者 贺秋平)4月18日,北洛河下游水面发现约300米长黑色污染物。经查,系延安石油化工厂非法排放污水所致,洛川当地两名相关责任人因履职不力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此前通报称,事发后,省、市、县生态环境部门积极响应,迅即组织力量在铜川市宜君县下桃水电站库区内设置关键性拦截措施,通过在坝内投放吸油毡、吸油垫、活性炭等污染消解物资,成功将污染团拦截在铜川市宜君县下桃水电站库区内。

6月27日,延安市生态环境局洛川分局公示了此次北洛河污染的原因。公示称,执法人员在延安石油化工厂雨水排口发现疑似污染物排放痕迹。管内有黑色排放物质,管内残余物已取样化验。雨水排污口周边有疑似黑色絮状物。经过对延安石油化工厂污水车间相关人员谈话确定为该厂雨水监控池存放的废水通过雨水管网外排。洛川分局责令企业实施限产,停运部分生产车间,全面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在整改行为未落实到位前不得恢复生产。同时,4名相关责任人分别被处以十五天行政拘留。

近日,洛川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通报了八起破坏生态环保典型问题,华商报记者注意到,有两起涉及此次北洛河污染事件。

通报称,4月17日下午6时左右,延安石油化工厂污水处理车间主任袁某指示技术员惠某班组在18日1时40分至3时10分,排放了雨水监控池长期收集的初期雨水、生产水、生活水、除盐废水和消防水等污水,造成北洛河流域水体发生污染。

洛川县水政水资源管理局(县节约用水办、水政监察大队)局长(大队长)郑晓荣履职不力,对延安石油化工厂排放污水致使北洛河流域水体发生污染一事,负有监督不到位的责任。县监察委给予郑晓荣政务警告处分;交口河镇党委委员、副镇长拓亚军身为交口河镇环境保护分管领导,履职不力,对延安石油化工厂排放污水致使北洛河流域水体发生污染一事,负有监督不到位的责任。县监察委给予拓亚军政务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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