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重污染天气机动车禁行限行措施解读
为进一步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能力,最大限度减少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证市民健康。根据《铜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铜川市公安局制定了《全市重污染天气机动车禁行限行应急预案》。现简要解读如下:
一、重污染天气实施机动车禁限行措施的依据
铜川市人民政府2018年11月30日印发的《铜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稿)》及陕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2017年11月14日印发的《陕西省重污染天气机动车禁行限行应急预案》(陕公交〔2017〕287号)。
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等级
铜川市被划定为关中重点污染控制区,参与关中地区联防联控,应急响应划分为南北两个区域:南部区域包括耀州、新区、王益区、印台区;北部区域为宜君县。
《铜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8修订稿)》将预警划分为两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区域预警和全市预警。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划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与预警分级对应,机动车禁行限行响应措施也分三级。全市预警时,宜君县暂不执行机动车限行措施;区域预警时,由宜君县公安交管部门请示县政府后决定。
三、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Ⅲ级响应措施:建议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主城区范围内低速汽车、混凝土罐车,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高排放车辆禁行,“高峰”时段减少车辆怠速时间。
Ⅱ级响应措施:全市范围内低速汽车,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混凝土运输等车辆禁行;燃料种类为柴油的重型货车禁止上路行驶;限行区域内20%社会车辆,特种车辆除外(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若公休日因法定节假日调休为工作日的不限行);实施过境重型载货车绕行疏导措施。
Ⅰ级响应措施:在执行II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实施过境重型载货车绕行疏导措施,根据大气污染状况视情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特种车辆除外(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若公休日因法定节假日调休为工作日的不限行)。
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当日不禁限行,禁限行措施次日起实施。
四、限行号段和时段
铜川市执行关中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要求措施,重污染应急预案基本一致,禁限行机动车标准一致。
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响应,执行20%社会车辆限行措施,每日7:00-20:00限行两个车牌(含临时)尾号(若尾号为英文字母,以车牌最后一位数字为准)的机动车,即星期一限行1和6,星期二限行2和7,星期三限行3和8,星期四限行4和9,星期五限行5和0。
红预警启动Ⅰ级响应,执行社会车辆单双号限行措施,每日7:00-20:00实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单、双号限行(若尾号为英文字母,以车牌最后一位数字为准),即公历日期单日限单号,双日限双号。如:1号限行1、3、5、7、9,2号限行尾号2、4、6、8、0。
五、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区域
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区域为《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建成区域实施货运车辆禁限行的通告》【铜政发(2017)11号】确定的城市建成区域,即:
王益区、印台区城市建成区域:川口路至同官路全段(一马路川口转盘西桥头至北关公交调度站)、宜园路至频阳路全段(二马路川口转盘东桥头至北关公交调度站)。
耀州区城市建成区域:文营东路、文营西路、药王大道、永安北路、步寿路、锦阳路、药王路、华原路及锦阳新城所有道路。
新区城市建成区域:东环路以西、九州大道以北、西环线以东、北环路以南(暂不含长虹北路、咸丰西路、丹阳路、华原西道)。
六、特种车辆类型
《铜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确定的特种车辆不限行。“特种车辆”是指新能源汽车〔包含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甲醇汽车〕、公共汽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经市公安、交通运输部门核定的学校校车、单位班车、邮政及快递运送专用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大型客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取得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运证件的车辆;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军警车,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车辆,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领”字头号牌(牌照黑底红字)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喷涂统一标识从事医疗垃圾、餐饮垃圾清运转运车、运钞车和交通事故保险勘查车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限制的车辆。
七、限行通告的发布、调整与解除
当接到市或区(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重污染天气橙色或红色预警信息后,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或相关区(县)公安交管部门分别在政府门户网站、交警支队网站、官方微博等渠道发布限行通告,利用12123平台或警邮通平台向车主、驾驶人发送提示信息,通过媒体刊发宣传信息。同时,限行时,公安交管部门在限行区域主要路口设置机动车限行提示牌,及时公开限行信息。
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调整,机动车限行措施相应调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解除重污染天气预警指令下达的同时,机动车限行措施同步终止,公安交管部门不再另行发布解除限行措施通告、提示信息。
八、违反禁限行规定的处理
公安交管部门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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