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登记证书、牌照、行驶证声明作废的公告 2021年09月18日A04版文章字数:224朗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24号令《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车管所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下列17辆重型罐式、自卸、厢式货车及重型半挂牵引车辆,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现公告牌证作废。请机动车所有人及时将车辆交售至正规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办理车辆注销登记。私自将车辆拆解或卖给非正规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将不能办理车辆注销手续。
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交警大队车管所
2021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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