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三大队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现对下列车辆进行公告,相关车主或驾驶员于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携带相关证件、凭证到市交警三大队处理,逾期不来者,市交警三大队将依法对扣留车辆进行处理。
新闻推荐
本报铜川讯(记者袁靓)针对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铜川市采取多项措施,严把严控各类感染渠道。严防死守管好进口冷...
铜川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铜川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