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疫情 防控违法犯罪行为“十二个一律”的通告

铜川日报 2020-02-09 07:51 大字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厅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全面有效遏制疫情传播蔓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坚决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根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铜川市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律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坚决追究刑事责任;涉及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的,处理结果一律通报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

一、来自或途经疫情重点地区进入铜川市的人员,以及与上述人员、确诊或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的人员,不按规定主动报告或故意隐瞒近期疫情重点地区旅行史、居住史和与确诊或疑似病例、重点疫区人员密切接触史以及发烧、咳嗽症状等真实情况,逃避或拒绝执行相关检测、居家隔离、集中隔离观察措施的;

二、明知本人是已确诊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人员,故意传播病毒或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的,以及不按规定主动报告擅自进入公共场所或与他人接触情况的;

三、拒不执行市、区(县)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决定、通告,违规组织聚餐、聚会等聚集性活动,违规经营娱乐行业、网吧等人员聚集性场所,造成疫情传播危险,危害公共安全或扰乱公共秩序的;

四、恶意编造、传播与疫情有关的虚假信息或谎报疫情警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五、侮辱、恐吓、伤害医务人员,打砸、毁坏医疗设施,或在医疗机构起哄闹事、拉横幅、堵塞大门以及其他方式扰乱医疗机构和隔离观察点正常秩序,拒不服从防疫现场管控措施的;

六、拒不配合卡点、单位、车站、小区、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等实施体温检测、车辆检查、身份信息核查登记、口罩佩戴检查等防疫工作的;

七、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防控工作的,强行冲闯防疫检查站点、隔离区、警戒区的,阻碍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疫情防治物资运输车辆通行的;

八、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医用卫生材料的,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的;

九、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十、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敲诈勒索、诈骗,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医疗救护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十一、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或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

十二、非法猎捕、杀害、买卖、运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希望社会各界同心协力,共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欢迎广大群众拨打110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

铜川市公安局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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