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登记证书、牌照、行驶证声明作废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24号令《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车管所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下列240辆高排放老旧机动车辆,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现公告牌证作废。请机动车所有人及时将车辆交售至正规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办理车辆注销登记。私自将车辆拆解或卖给非正规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将不能办理车辆注销手续。
铜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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