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2017年起农业专项资金统一整合为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资金管理方式采取“大专项+任务清单”模式下达资金。
一、法律依据
参照(财农〔2017〕41号)、(财农〔2017〕42号)、(陕财办农〔2013〕22号)等有关规定,管理和规范使用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二、主要内容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中、省、市财政用于支持发展农业生产、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融合、提高农业效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1.原则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遵循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
2.分工
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预算编制和批复工作。
市级农业部门负责农业发展规划和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施方案的编制,指导或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等工作。
区(县)财政部门负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工作。
三、支持方向及补助方式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得用于补助单位人员和机构运转经费;不得用于交通工具及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
1.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类别:
耕地地力保护资金;适度规模经营资金;优势特色主导产业资金;绿色高效技术推广资金;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资金;耕地质量提升资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资金;现代农业培训资金;农产品质量安全资金。
2.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补助方式
直接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贴息、担保费补助、风险补偿等方式补助。
3.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支持对象
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承担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四、执行和管理1.资金下达规定市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应当提前下达到区(县)财政部门,同时抄送同级农业部门。
区(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落实到具体单位或项目。
2.“大专项+任务清单”资金管理方式
区县农业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项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报市级农业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农业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任务清单完成情况。
3.资金支付和结余资金管理
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耕地地力保护的资金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下达拨付。
4.绩效管理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管、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等相关工作。
五、监督管理
1.加强预算公开
各级财政部门、农业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将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预算安排、使用等情况及时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2.强化财政监督检查
各级分配、管理、使用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3.强化责任追究
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对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等失信失范行为,依照《实施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办法》给予信用惩戒。
该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铜川市涉农工程专项行动小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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