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接12月13日6版)
五、资金筹措
(三)发行专项债券。各区县要根据棚户区改造任务,建立试点发行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项目库,做好入库项目的规划期限、投资计划、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预期收入等测算。市、区县财政部门做好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额度管理、预算管理、发行准备、资金使用监管等工作。市、区县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配合做好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发行各项准备工作,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控,并统筹协调相关部门保障项目建设进度,如期实现专项收入。
(四)争取信贷支持。建立市、区县棚户区改造贷款协调工作机制。市、区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市、区县各部门与国开行陕西分行、农发行铜川分行合作开展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工作,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可行性评估和收支平衡评价。要制定国开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明确相关管理制度。各贷款项目用款人要设立资金归集账户做好资金管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改善金融服务,支持棚户区改造,增加信贷资金安排,向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
(五)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有实力的开发企业通过PPP、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享受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可按程序优先参与棚户区改造腾空土地的开发建设。开发企业提供的资金由财政部门确认,作为项目资本金用于贷款资金配套使用。市住建局负责整合相关资产成立铜川市棚户区改造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负责市级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集中安置区建设、全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等工作。
(六)落实税费减免政策。严格执行中省市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费减免政策。对棚户区改造项目严格按照规定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收费要给予减免。对在新区开发建设商品房项目中配建安置房的企业,根据建设面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对在新区购置安置房的棚户区改造被征迁群众减半征收契税,个人取得的征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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