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中院创新自选动作强化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
本报讯(通讯员 张文东)近日,市中院出台了《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规范院、庭长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实施办法(试行)》,在严格遵循顶层设计的同时,不断创新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的发现机制、启动程序和监管方式,推进院庭长审判监管从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转变、从结果干预向程序约束转变,全面强化对“四类案件”的监督管理,确保有序放权和有效监管相统一。
一是建立专业法官会议与审判委员会的过滤衔接机制。针对当前专业法官职能虚化,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数量居高不下的现状,为使专业法官会议的职能作用得以彰显,使审判委员会对个案的讨论数量得以压缩,市中院将专业法官会议作为审判委员会的前置程序,建立专业法官会议与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过滤衔接机制,即案件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后仍然未形成统一意见,认为有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再行提交审判委员会,以切实压缩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数量和范围,发挥审判委员会的宏观指导作用。
二是建立院庭长对“四类案件”静默式列席合议庭评议制度。针对改革后院庭长对“四类案件”的监管程序启动难的现状,市中院对“四类案件”赋予院庭长列席合议庭评议的权利,但采取“静默式”的方式,即院庭长发现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可能属于“四类案件”之一时,应以书面方式向合议庭提出列席该合议庭评议环节的提示,在列席合议庭评议中,院庭长应保持静默,仅对合议庭所审理的个案是否确属“四类案件”进行甄别,如确属“四类案件”,再以书面方式要求合议庭报告评议结果,如院庭长对评议结果不予认可,再行决定是否将案件提请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
三是建立立案庭与业务庭的衔接报告机制。鉴于当前在全面落实随机分案制度后,院庭长对独任法官或合议庭所承办的案件类型无法获悉的现状,市中院建立立案庭与审判团队的衔接报告机制。即由立案庭在随机分案时根据难易程度先行甄别,对表象上属于“四类案件”中的第(1)(2)类案件的,立案庭先行向审判团队所属院庭长进行书面报告,并通过办案平台向院庭长发送相关案件资料,由院庭长再次甄别,如确属“四类案件”中的第(1)(2)类案件的,由院庭长在案件审理中启动监管程序,由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向院庭长报告案件进展或评议结果。通过建立立案庭与业务庭的衔接报告机制,通过“双层筛查”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出现盲目报告的现象。
四是建立“四类案件”分类监管机制。对于“四类案件”中第(1)(2)类案件,即“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由于具有长期办案经历的庭长具有较强的识别能力,由庭长负责该两类案件的程序启动。对于“四类案件”中第(3)类案件,即“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由于涉及到本院分管领域裁判尺度统一问题,由主管副院长负责该类案件的程序启动。对于“四类案件”中第(4)类案件,即“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由于院长负有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由本院院长负责该类案件的程序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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