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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出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铜川日报 2018-02-01 08:25 大字

本报讯(记者 吴洋凯 通讯员 宋雪)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出台《铜川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并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适用于铜川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的举报,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相应物质奖励。《办法》明确实行“谁办理、谁奖励”的原则,即负责举报调查、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负责奖励决定告知、奖励标准审定和奖励发放等工作。《办法》还对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奖励程序和监督管理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等级,并依据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等级及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4%—6%给予奖励;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2%—4%给予奖励;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1%—2%给予奖励;违法行为不涉及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但举报内容属实,可视情形给予200~2000元的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同时,该《办法》规定,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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