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棚户区改造(以下简称棚改),推进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1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有关工作的意见》(陕政函〔2016〕1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函〔2016〕16号)、《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铜政办发〔2014〕62号)、《铜川市财政局民政局审计局工商局关于印发〈铜川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铜财综〔2016〕34号),结合铜川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征地拆迁服务、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工作,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财政部门会同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根据合同约定,向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承接主体支付费用的一种工作模式。棚改购买服务范围不包括新建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及经营性基础设施。(稿件由市棚改办提供)(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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