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天水日报 2019-11-15 13:44 大字

(上接第6版)

第五十三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坚持正确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和救助制度,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战略地位。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全面落实公共卫生策略,为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等重点人群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和医疗服务。加强卫生执法监督与疾病预防控制,提高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健康教育,普及卫生常识。加强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及职业病的预防控制和妇幼卫生保健,提高各族人民的健康水平。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规定,鼓励和支持多元化办医。加强医疗人才培养,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水平,让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预防、治疗、康复、健康促进等服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食品安全和药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制造、贩卖伪劣食品和药品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执行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提倡优生优育,制止早婚早育,禁止重婚和近亲结婚,提高人口素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气象、地震等灾害预报和防灾减灾工作,健全突发事件和防灾减灾的应急处置机制。当境内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时,应及时组织做好救灾工作。

对生活特别困难、无自救能力的群众应当优先给予社会救济。

第五十六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积极创造条件,扩大就业门路,规范和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完善城镇就业和劳务输出的培训服务体系,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逐步健全和完善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制度。

第八章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

第五十七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的各类公务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五十八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干部政策,结合自治县的实际,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的干部标准选用干部,注重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妇女干部和年轻干部。自治县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当合理配备回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第五十九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干部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的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聘时享受国家适当放宽条件的照顾。

自治县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在招录公务员、聘用工作人员时,对回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照顾。

自治县的干部职工享受国家和省、市出台的调整工资的相关政策和优惠政策。

第六十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干部交流工作,积极参与省市组织的干部交流活动,每年有计划地选派自治县的干部到上级国家机关挂职锻炼。

第六十一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切实制定人才开发规划,争取省市人才培训专项资金,采取多种措施,培养各级干部、各种科学技术、金融管理等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优待、鼓励各种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自治县各项建设工作。

第九章民族关系和宗教事务

第六十二条自治县内各民族一律平等,自治机关保障县内各民族公民享有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

第六十三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根本方向,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教育引导各族干部群众不断增强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共产党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促进各民族公民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维护各民族的团结,巩固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第六十四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各民族特殊问题时,必须与各自的代表充分协商,达成共识,妥善解决。

第六十五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县内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干扰经济建设,损坏公民身心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和婚姻制度的活动。自治县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自治县内各宗教和教派之间,应坚持互相尊重、互不干涉、有利团结的原则。

第六十六条自治县内各宗教团体必须遵守宪法和各项法律,向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守法教育,协助政府贯彻执行宗教政策和其他各项政策。

自治县内各宗教场所应由宗教团体、宗教职业人员和信教群众实行民主管理,要积极开展自养活动,减轻信教群众的负担。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团结、教育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参加社会公益事业,为自治县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做出有益贡献。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每年七月六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全县放假一天。在开斋节和古尔邦节各放假三天。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六十九条本条例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1989年9月27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张家川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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