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川法院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甘肃日报 2019-07-28 06:15 大字

本报讯(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尤婷婷)7月25日,张家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某等15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公开宣判。

自2016年以来,以被告人李某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坏财物,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收取保护费。几年来先后实施寻衅滋事犯罪4起,敲诈勒索犯罪1起,其他违法行为16起,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另有5名被告人共同实施寻衅滋事犯罪1起,3名被告人实施故意伤害犯罪1起,均构成共同犯罪。

法院审理认为,上述被告人在李某的组织、指挥下多次实施犯罪活动,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李某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属首要分子;被告人毛某等3人多次积极参与犯罪活动,属恶势力犯罪集团固定成员;马某等5人是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应依法予以严惩;被告人杨某等6人参与犯罪活动,不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但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犯罪,依法应予以惩处。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作用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张家川县法院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6万元;其他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年至6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对其中的7名被告人并处罚金;对各被告人违法所得634889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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