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设“电猫”捕猎 铤而走险获刑罚

天水日报 2018-08-24 16:25 大字

本报讯【记者景春燕】记者日前从天水市检察院采访获悉,由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非法狩猎案,于今年8月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打击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专项活动“十佳法律监督案件”。

2017年6月18日凌晨,陕西籍犯罪嫌疑人杨某进入张家川县平安乡境内林区,在一处农田里私设“电猫”猎捕野生动物,致使一头野猪、一只獾和一只野鸡死亡。次日凌晨,杨某又在该处私设“电猫”将一头野猪电击致死。

当年6月20日,陕西省陇县警方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杨某非法运输野生动物,遂将其抓获。案发后,张家川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张家川县林业局将该案移送张家川县森林公安分局办理。张家川县森林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后,杨某被依法刑事拘留。张家川县检察院随后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杨某批准逮捕,并于当年10月起诉至张家川县人民法院。2017年12月,张家川县法院判处被告人杨某罚金1万元。

检察官提醒:野生动植物是人类共有的宝贵财富,保护野生动植物对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意义重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将受到法律的处罚。此外,在乡间道路、农田等地方私设“电猫”等捕猎工具,还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危害,一旦危害到他人的人身安全,将要承担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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