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上班途中发生车祸该谁责任赔偿权利人可自行选择赔偿方
雇员在上班时间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应该由雇佣他的公司承担,还是交通肇事方承担?(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周峰没有固定工作。自2013年3月起,他一直由天水某公司员工杨立平带领,为该公司从事综合布线、放光缆等工作。2016年3月的一天,周峰骑着杨立平的摩托车,载着杨立平一同前往武山县洛门镇处理业务,不料中途与李某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周峰受伤。
事故发生后,周峰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周峰被评定为七级伤残。事发后,杨立平支付给周峰医疗费75673.19元,但拒绝赔偿周峰的其他损失,周峰遂将杨立平和公司一起起诉到法院。
秦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周峰在为该公司提供劳务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该伤害与履行雇佣义务有内在联系,应认定为周峰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周峰有权选择由该公司承担雇主赔偿责任,也有权选择交通事故的另一方李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故周峰选择该公司承担雇主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对周峰的损失220099.4元,应由被告公司承担。被告杨立平仅是受该公司指派招揽人员,并在劳务过程中进行安排管理,其行为属履行职务行为,与周峰并无法律关系,故驳回周峰对杨立平的诉讼请求。
秦州区法院丑居平:
本案中,周峰受雇主指派,在赶往作业现场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与履行雇佣义务有着必然联系,应认定为雇佣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因此,周峰在雇佣活动遭受人身损害后,即有权选择雇主天水某公司承担责任,又有权选择交通事故的另一方李某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选择了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雇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交通事故的另一方李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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