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患病猝死 死因无法查实丈夫能向村卫生室索赔吗

天水晚报 2018-12-28 15:28 大字

案情回放

2016年1月29日,清水县某村村民刘某陪妻子董某到该村段某经营的卫生室就诊,当日16时许,输完液回家后不久的董某突然身体不适,后经120急救无效于当日22时许死亡,经诊断为心源性猝死。随后,刘某匆匆处理了董某的丧事。

2016年2月26日,刘某的父亲对于儿媳的死因存在质疑,多次到段某经营的卫生室问责,并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要求处理。后经相关部门委托某镇卫生院协调处理,达成了段某与其丈夫张某补偿刘某1万元,以后给予力所能及帮助的协议。因刘某的父亲对此协议不满,经常带着两个孙子到上级部门反映情况。

2017年1月16日,刘某以自己和儿女的名义将段某起诉至清水县人民法院,要求法院撤销之前医疗纠纷和解协议,由段某和张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35万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段某和张某在给董某治疗期间没有行医资格证,涉嫌非法行医犯罪,便于2017年6月1日依法裁定中止诉讼,将案件移送清水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因董某尸体埋葬已一年半时间,死亡原因无法查实,导致公安机关调查没有结果。

12月3日,法院对该案恢复审理,为查明责任,审判人员调取了段某经营的村卫生室2015年9月至2016年6月的门诊日志、处方,与死者用药有关的购药发票,排除了其使用过期药的可能,但发现段某有意延长董某输液和死亡之间的时间差。

在法院组织调解过程中,双方意见分歧很大,审判人员分别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指明双方的过错和举证不能的责任。12月13日,经法官深入细致的分析说理,双方达成了除此前已给付的1万元外,段某、张某给付刘某及其儿女4万元生活帮助费的协议。

协议达成后,刘某及其父亲当场表示再不找段某和张某的麻烦。

法官说法

清水县人民法院 王彦峰

该案的直接证据灭失,致使受害人死亡因果关系无法查清。法院依职权调取间接证据后依照证据规则,在分清双方责任的基础上,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在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该案经耐心调解后结案,公正的判决让原告解开心结。

民事案件无大小,案案涉及当事人的具体利益、社会的和谐稳定,作为法官一定要以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为主线,加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主动作为,努力让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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