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丈夫行为再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

天水晚报 2018-12-25 10:37 大字

本报清水讯【记者于剑倚】清水县一妇女因与丈夫感情破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慎重判定,驳回妇女诉讼请求。

2008年11月,清水县的女子周某与郑某相识并确定了恋爱关系,数月后二人结婚,婚后育有三个女儿。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受到影响。2017年4月5日,周某向清水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经法庭主持调解和好,周某撤回起诉。

按理说和好后夫妇俩应该和睦相处,孰料郑某依旧我行我素,不出门挣钱,对周某也不信任、胡乱猜疑,时常跟踪周某,偷偷查看周某手机,致使双方感情未得到任何改善,矛盾反而愈加激烈。

今年10月,周某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审理认为,周某与郑某系自由恋爱而结婚,共同生活时间长,具有良好的婚姻基础;两人育有三个女儿,均正处在成长的关键阶段,父母任何一方的缺位均会对其健康成长造成不利影响。对于离婚诉讼,在考察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同时,还应当关注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以对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有利为另一考量的重要因素。

在庭审中,郑某要求与周某和好的愿望强烈,且保证会改正自己的缺点,努力经营好婚姻生活。只要周某敞开心怀、摒弃前嫌,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相互信任、相互体谅,多为对方及孩子着想,多沟通交流,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

近日,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判决,不准予周某与郑某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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