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朋友的“糊涂账” □

天水晚报 2018-09-04 10:23 大字

一男子无私给朋友借款,还没让打借条,对朋友可谓是仁至义尽。然而这位朋友却并未感念男子的朋友之情,对部分债务不予认可。由于男子没有借条以及相关转账凭证证明,导致其无法要来全部借款。

我没借那么多!

朋友, 该还我的钱了吧!

法官说法

清水县人民法院 李永芳

案情回放

2017年年初,清水县的任某与李某通过朋友相识,同年2月,李某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任某借款。任某念在双方系朋友关系便将自己存有2万元的银行卡直接交给李某,且未要借条。

同年3月,任某又以自己名义贷款1万元借给李某,并通过微信转账、红包等方式分多次给李某借款14200元,上述借款李某均未出具借条。今年7月,任某多次打电话向李某催要借款,由于双方在还款金额上出现分歧,李某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脱。

今年8月,任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归还所有借款44200元。

法院判决

本案中,任某主张李某归还其借款44200元,但未提供借条或其他转账凭证证明其主张。

庭审中,李某称其向任某借款28000元,其中现金2万元,通过微信转账、红包等方式8000元左右,对上述款项李某同意归还。任某在庭审中提供了其通过短信及电话等方式多次以借款数额44200元向李某催要的短信截屏及录音等证据,李某在短信及录音中虽未反驳借款金额的真实性,亦未认可任某主张借款数额,仅承诺其愿意尽快还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对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任某提供的短信截屏及录音等证据应当有其他证据相佐证,人民法院才能确认其证明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不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任某向李某提供借款,双方形成借贷关系,任某主张李某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故法院判决借款金额以庭审查明的28000元为准。

个人应在民间借贷关系中详细了解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及还贷能力,掌握借款人的住址、电话、工作、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这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方式及途径。借款、欠条等应注明详细的借贷金额、利息计算方式及归还日期,有担保人的,担保人应签字。

根据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的分配,出借方主张民间借贷关系的存在及具体应归还的借贷金额,借款方应提供借条、欠条或相应的转账凭证证明其主张,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微信转账凭证、聊天记录截图等能否作为有效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一般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认定。聊天记录中有明确借贷信息,借贷关系一目了然的,结合双方的聊天记录和转账金额能够表明借贷关系存在的,可以认定微信转账凭证的证明力。未有其他借款信息相佐证,仅存在转账数额,借贷关系无法判断的,其证明力一般结合全案的审理综合认定。

新闻推荐

邻里纠纷引争执 驻村帮扶解矛盾

本报讯【通讯员曹建文】清水县人民法院派驻清水县郭川镇青莲村帮扶人员,近日在入户开展帮扶工作过程中发现,帮扶对象因为...

清水新闻,有家乡事,还有故乡情!连家乡都没有了,我们跟野人也没什么区别。露从今夜白,月是故乡明。清水县一直在这里为你守候。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