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付房租诉至法院 法官调解握手言和

天水日报 2018-07-10 12:27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赵丽亭】近日,清水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6月11日,李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文某返还所租房屋、支付所欠房屋租金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庭审前,通过查阅案卷,承办法官发现本案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焦点在于文某拖欠李某半年房租,故判断本案有调解的可能。庭前调解时,承办法官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李某的调解意见是文某必须向其支付2017年7月20日至2018年7月20日剩余半年房租及违约金。文某表示其愿意支付剩余半年的房租,但其与李某的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再未续签合同,故李某不能依据前一年的合同来主张违约金。法官对文某释明了相关法律规定并批评了其不按期支付租金的不诚信行为。文某承认错误并向李某道歉,承诺于7月20日前支付李某剩余半年的租金。李某接受了文某的歉意,并主动放弃要求文某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双方握手言和,房屋租赁合同继续履行。

承办法官介绍,按照法律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不定期租赁合同的租金,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故租赁期限届满后继续使用租赁物而故意不续签租赁合同,并不能免除其原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按期支付租金和承担违约责任的义务。市场交易主体,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试图钻空子占便宜不仅损害对方的权益,也将破坏自己的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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