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单方擅自卖房 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举案说法
(记者 樊丽) 现实生活中,因买卖房屋引发的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屡见不鲜,往往一方擅自出售房产,另一方将买房人诉至法院,以自己不知情,对方擅自处分财产为由提起诉讼。那么,这种私自处分财产的行为,涉及哪些法律问题?法院在判决中又会如何裁定,西部商报记者邀请相关专家为您解惑释法。
案例 1
妻擅自处分丈夫财产 法院判买房人返还
天水市清水县某住宅系李某父母于1985年修建,1989年7月,李某与赵某结婚。2010年9月28日,李某父亲将该住宅过户登记至李某名下,并办理了土地使用证。2014年8月13日,赵某以李某的名义与孙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并将土地使用证交给了孙某,因李某未到场,故未能办理过户手续。2017年3月,李某得知赵某未经过其同意并以他的名义将房屋出售给孙某,李某与孙某协商收回房屋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之妻赵某未征得李某同意,将该房屋转让,系无权处分与他人签订的合同。孙某基于房屋买卖协议占有诉争房产,对赵某系有权占有,因该房产并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仍登记在李某名下,不发生物权效力,故该房产的所有权人是李某。法院认为,李某作为诉争房产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孙某返还其位于清水县的住宅,故法院判决孙某返还李某位于清水县的住宅及土地使用证。
案例2
离婚无财产分割前夫售房前妻不搬走
2004年,顾某从他人手中购买位于酒泉市肃州区房屋一套并在当地房管局登记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书》。2006年顾某与王某登记结婚,2014年二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登记离婚,离婚协议显示双方无共同财产。2015年底,顾某与刘某夫妇共同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契约》,将该房屋以22万的价格出售给刘某夫妇。王某以该房屋系她与顾某的共同财产为由,强行在该房屋内居住,引发诉讼。
酒泉市肃州区法院一审认为,该房屋原系顾某的个人财产,刘某夫妇以购买形式合法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对该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王某提出该房屋系自己与顾某的共同财产,因缺乏相应证据证实,不予支持。故判决,限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从该房屋内搬出。
【说法】
一方私自卖房 具备三条件合同有效
夫妻一方私自处分房产的行为,涉及哪些法律问题?法院在判决中又会如何裁定?对此,律师表示,不同的案件在判决时因具体情况而裁定。在以下三个条件均已具备的情况下,不能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第一,第三人属于善意购买,而非与配偶一方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第二,买受人支付了合理对价;第三,买受人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
甘肃元成彤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郭佳栋律师表示,案例一中该房产属于李某的个人财产,赵某无权进行处分。本案中该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且该房屋的物权登记并没有发生变动,李某系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孙某对该房屋的占有相对于李某而言系无权占有,因此李某作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有权要求孙某返还该房屋。
案例二中,诉争房屋系顾某的婚前个人财产,顾某对该房屋具有处分权,王某无权进行阻止。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分别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进行了规定,其中《婚姻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故王某无权占有该房屋,其强行居住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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