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地“伤”道路两邻起纠纷
本报秦安讯【记者于剑倚】两块承包地的邻居因一条人行田埂而争执不休,一方将另一方告上法庭。法院日前判决,相邻方未实施侵害相邻关系的行为,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秦安县某村村民李某与王某各有一块相邻的承包地,李某的地在北边,王某的地在南边。2017年11月,王某将其承包地出租给村民马某,马某承租该地后将整块地向下取土2.2米并铲平,形成与原承包地亩数相同的另一块承包地。
由于李某与王某承包地所在的整个地块西边有一条自北向南通行的人行便道,王某的承包地在向下取土前与李某的地之间有一条东西走向的可供人通行的田埂,涉案的两块承包地以田埂为界,马某自田埂的南边从王某的承包地内向下取土,取土时只是将地面的高度下降了,并未破坏田埂。李某认为他当做人行通道的田埂遭到破坏,便诉至秦安县法院,要求王某与马某将其承包地西边自北向南通行的道路恢复,并将两块涉案承包地毗连部分恢复到两米距离。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王某的涉案承包地南北相邻,二人系涉案承包地的相邻权利人,现王某将其承包地出租给马某使用,马某亦为涉案承包地的相邻权利人。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法院查明,王某的承包地在李某的地南边,马某承租该地后向下取土并铲平的行为并未损害李某的道路,亦未影响李某承包地的通行,且两块地毗连部分在取土前只有一条东西走向的人行田埂,而马某取土时并未破坏田埂,李某要求将两块地毗连部分恢复到两米距离的请求无事实依据。王某与马某均未实施侵害相邻关系的行为,故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上级法院日前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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