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后分开母亲独育子法院:父亲支付3万元抚养费
本报秦安讯【记者于剑倚】生活中,无论子女是婚生或非婚生,父母都应当承担相同的抚养义务。然而秦安一男子与孩子的母亲结束同居关系后,对孩子不管不问。近日,秦安县人民法院王尹法庭审理了这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
秦安县的宋某和阎某于2011年同居期间生育一子,2013年后双方分开生活,孩子由其母亲宋某独自抚养。此后,宋某一直带着孩子四处打工,因劳动所得不足以维持二人的基本生活及抚养教育孩子所需费用,便向法院起诉,要求由孩子的父亲阎某抚养孩子,承担抚养费每月1000元至孩子成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宋某与阎某同居生活后生育一子,现已分开生活多年,孩子一直随宋某生活。如果随意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将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故孩子应由其母宋某抚养为宜。
法官告诉记者,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本案中,抚养费的认定应依据甘肃省2017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8076.1元的30%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按照年限计算,确定为3万元。虽然宋某与阎某分开时约定宋某抚养孩子并承担孩子的抚养费,但只是双方对子女履行抚养义务的形式进行的约定,并不意味着免除了阎某作为生父对孩子的抚养义务。
10月26日,秦安县人民法院王尹法庭审理后判决,孩子仍由宋某抚养,生父阎某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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