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借走信用卡拒还欠款 法官提醒: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及账户
本报秦安讯【记者于剑倚】一男子向朋友借来信用卡使用,取得钱后一年多拒不归还,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日前,法院调查后审结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16年12月1日,秦安县男子李某因资金短缺向朋友王某借钱,王某便将其信用卡出借给李某。截止2018年3月,李某借用王某信用卡在POS机上共刷取48000元用于资金周转。在王某再三催要下,李某于2018年3月10日向王某出具欠条,承认刷取王某信用卡48000元并承诺归还期限。但是还款期限到期后李某并未归还,王某只能自己先归还信用卡欠款,后经多次催促未果,王某于9月向秦安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归还其欠款及逾期利息。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李某未到庭,法官到李某家中调查询问,李某母亲也承认儿子借王某钱的事实,最后法院缺席判决,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及其账户。本案中王某出借信用卡的行为已违反了《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其本人承担。李某使用王某信用卡产生欠款48000元,若王某不按期归还欠款,其个人征信系统将会产生不良信用记录,使其信用受损。况且,若李某在使用期间发生信用卡非法套现、诈骗等违法行为,王某将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出借信用卡有风险,办卡人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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