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劳务款调解化纠纷

天水晚报 2018-10-16 14:49 大字

本报秦安讯【记者于剑倚】一男子受雇为他人运送混凝土,工程结束后,男子只得到了部分劳务费用。后经法院调解,男子的权益才得到维护。

2016年6月,秦安县的李某被王某雇佣为其在秦安县承包的工程运送混凝土,双方约定李某在A镇运送混凝土每公里支付劳务费1.8万元,在B镇运送混凝土每公里支付劳务费1.6万元,并约定工程结束后由王某付清李某的全部劳务费。

工程结束后,王某应支付李某劳务费共计10.2万元,但王某仅支付李某3.3万元。其后,在李某的再三追讨下,王某又支付3万元,仍欠3.9万元。李某多次催要,王某均以没钱为由拒绝支付。此后经多次催要无果,2018年8月15日,李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追讨其剩余费用。

审理中,因李某、王某二人均在外地,故法官多次电话沟通,给王某做思想工作,并安排时间组织双方庭前调解。在调解中,李某有欠条为证,证据充分,王某对欠款事实认可,无异议,但称其目前没有钱,无法一次性付清李某劳务费,希望李某能够宽限一段时日。

9月10日,法官积极给李某做工作,最终李某同意给王某宽限期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矛盾得以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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